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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因需方没有按照《钢桶知识须知》告之正确选用钢桶及相关辅件;b、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其他质量和性能要求在使用中不能满足需方要求。以上a、b两种情况所造成的需方各种损失,需方均不要求供方承担任何责任。尽管所供“商检性能证书”可能注明“内装产品名称”,但供方仅对所供钢桶“商检性能证书”表明的物理性能负责,并不表明供方应对内装产品后造成钢桶腐蚀或其他不良反应承担责任。